马来西亚劳工法律基本指南
马来西亚劳工法律基本指南

马来西亚劳工法律基本指南

本文献给在马来西亚的所有雇主,雇员或即将成为雇主或雇员的您。

马来西亚私人界的劳工法主要提供自1955年的劳工法令(“劳工法令”),该法律适用于马来西亚半岛和纳闽联邦直辖区。

鉴于劳工法令即将进行广泛修订,目前正处于提交国会前公众参与以收集反馈和意见的最后阶段,本文将在此提供劳工法令被修订前的基本指南。

关于1955年劳工法令的拟议修正案,可游览人力资源部的官网获取,链接如下: –

Table of Proposed Amendments to the Employment Act 1955

与此同时,在公务员制度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内,公务部门有一套不同的劳工法用于管辖公务员。

立法来源

为能更清楚地了解,马来西亚的劳工法令源自于: –

(a)法令,作为国会制定的法律或国会法案(例如,1967年工业关系法; 1951年假期法; 1950年每周假期法; 1967年所得税法(预缴税); 1966年儿童和青年人(劳工)法; 1991年雇员公积金法; 1969年雇员社会保障法; 2012年最低退休年龄法; 2011年国家工资协商委员会法; 2017年雇佣保险制度法; 和

(b)附属法例,作为根据有关赋权法令订立的部长命令或条例(例如:2010年雇佣(兼职雇员)规例;及2016年最低工资令; 和

(c)案例,即法律报告里所提及的司法案例能作为对未来类似案件的借鉴并采取相同的处理方式。

劳工法令所保护的员

值得注意的是,劳工法令仅适用于劳工法附表1所述的以下雇员类别: –

(a)任何人,不论其职业为何,与雇主订立服务合约“contract of service”,而该雇员的每月工资不超过RM2,000 ;和

(b)任何人,每月工资超过RM2,000并与雇主订立服务合约“contract of service”是:

(i)从事体力劳动;

(ii)从事任何经营机械推进车辆的操作或维修;

(iii)监督或监视从事体力劳动的其他雇员;

(iv)在马来西亚注册的任何船只从事任何生产; 或

(v)以家庭佣人身分聘用。

法律上服务合约“contract of service”与雇佣合约”employment contract”并没有区别。但是,必须要区分开来的是,“contract for service”是指聘用自雇的独立承包商的合约。总而言之,马来西亚劳工法不承认同时包含“contract of service”和“contract for service”的合约。

对于那些没被劳工法令所涵盖的雇员,其与雇主的雇佣关系归为雇佣合约的条例,其须遵守以上法令和案例。

劳工法下雇员的法定权

  1. 约条款比劳工法更不利应视无

如劳工法令附表1所述的雇员,根据劳工法第7章,若雇佣合约或服务合约中的任何条款与条件比劳工法令里所规定的条文或根据其法令所订立的其他任何条例更不利的话,根据劳工法第7章,合约条款应视无效,。第7章进一步阐明,较不利的条款应由劳工法令订明的条款取代。

有关马来西亚雇佣合约的其他6个有趣事实,可浏览6 Interesting Facts about Employment Contracts in Malaysia

2.书面形

劳工法令第2章 将 “雇佣合约”定义为,无论是口述或书面形式,无论是包括隐含或明确的条件,某人作为雇员为雇主从事工作其之间的协议。

尽管如此,劳工法令第10章规定,如果雇佣期超过一个月,该雇佣合约应采用书面形式,且该合约也应包含让任何一方终止合约的条款。

3.支付工资的时间

劳工法令第19章规定,每位雇主应在不迟于任何工资期最后一天后的第7天向其每名雇员支付工资。取决于雇佣合约,工资期通常为1个月。如果雇佣合约中没有提到工资期,那工资期将被视为1个月。

“工资”指的是支付于雇员因雇佣合约而完成的工作的基本工资和所有其他应付的现金付款,不包括在其工作期间的津贴,费用和一些法定扣除。

4.见习

基本上,没有法律规定所需的试用期。一般情况下,其期限为1至6个月,取决于雇员所从事的行业而有所不同。

见习指的是雇员的试用期,透过评估雇员的表现来确认或终止雇佣。

但根据1967年工业关系法令第 20章,若要终止见习生的试用期,雇主必须要有“正当的理由”。

一般上,没有“自动确认”即使试用期已失效且雇员既未被终止也未被确认。

5.终止合约

根据劳工法令第12章,雇主或雇员可发出通知或以付款替代通知的方式来终止雇佣合约。取决于雇员的就业期限,发出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以下内容: –

根据1967年工业关系法令第20章,雇主必须以“正当的理由”来终止雇员的雇佣合约。

  1. EPFSOCSO及其他法定扣除

无论雇员是否涵盖于劳工法令的权限内,雇主都有法律义务作出以下法定扣除: –

(a)雇员公积金(’EPF’)

(b)社会保障组织(’SOCSO’)

(c)就业保险制度(’EIS’)计划

(d)预缴税税收或’Potongan Cukai Berjadual’(’PCB’)

(e)职工会会员费或PTPTN借款的偿还(首先必须获得雇员的书面请求)

上述缴费率可在 Malaysian Employment Law: 5 Compulsory Statutory Contributions or Deductions 寻获详情。

7.年假

根据劳工法令第60E章,每名雇员有权享有以下天数的有薪年假,取决于雇员的就业期限而定:

至于未完成12个月的服务,雇员享有的有薪年假的权利应与完成的服务月数成正比。

8.病假

根据劳工法令第60F章,每名雇员有权享有以下天数的有薪病假若无需住院,视乎雇员的就业期限而定: –

但是,如果需要住院治疗,每名雇员在每年内有权享有60天的有薪病假,且须由该医生或医务官员的登记证明。

必须注意的一点,每名雇员每年可享有的病假和住院的总天数不得超过60天。

9.产假及陪产

无论雇员是否涵盖于劳工法的权限,劳工法令第44A章规定所有女性雇员有权享有连续60天的有薪产假。

请游览 6 Legal Facts about Maternity Protection in Malaysia 以寻获更多详情。

截至目前为止,在马来西亚,雇主没有被法定要求为新生儿的父亲提供陪产假。

  1. 公共假期

根据劳工法令第60D(1)章,每位雇员有权享有在宪报刊登的11个公共假期,其中5个如下:

(a)国庆日;

(b)国家元首的生辰;

(c)统治者的生辰或州元首的生辰或联邦直辖区日(日期将因不同州属而有所不同);

(d)劳动节;和

(e)马来西亚日(9月16日)。

然后,雇主可以选择余下6个宪报刊登的公共假期,这些被选定的公共假期必须通过通知或规定在雇佣合约内,并且有效地传达于雇员:

(a)先知穆罕默德的生辰(s.a.w)

(b)农历新年(2天,在登嘉楼和吉兰丹州只是1天)

(c)卫塞节,

(d)开斋节(2天)

(e)哈芝节(1天,在登嘉楼和吉兰丹州是2天)

(f)屠妖节

(g)圣诞节

(h)可兰经降世日 – 仅在吉隆坡,布特拉在亚和纳闽联邦直辖区

除了以上的公共假期,所有马来西亚雇员都有权享有任何在1951年假期法令第8章下设为公共假期的日子(通常称为特别公共假期)。

若雇员被要求在公共假期当天工作,他所应得的工资不应低于其每日工资的3倍。同样的,若被要求在上述公共假期加班,他所应得的工资不应低于其每小时工资的3倍。

请游览 It’s Public Holiday Again! 以寻获更多详情。

  1. 工作时间和休息

根据劳工法令第60A(1)章,雇员不可在其服务合约下工作:

(a)超过连续5小时而无给予不少于30分钟的休息时间;

(b)在1天内超过8小时;

(c)在1天内超过10小时的延长期;

(d)在1周内超过48小时。

劳工法令第59章规定,每位雇员应获得每周由雇主时不时决定为一整天的有薪休息日。

若雇员被要求在休息日当天工作,他所应得的工资不应低于其每日工资的2倍。同样地,若被要求在上述休息日加班,他所应得的工资不应低于其每小时工资的2倍。

  1. 加班

劳工法令第60A(3)章规定,任何在每日超出正常工作时间的工作时间,将被视为加班。

对于加班,雇员所应得的工资不应低于其每小时工资的1½倍。

根据劳工法令第60I章,普通工资率除以正常工作时间将得到每小时工资率。普通工资率却可按下列公式来计算:月薪/26

请游览 Hours of Work and Overtime Work in Malaysia 以寻获更多详情。

  1. 对工会的限

劳工法令第8章禁止任何在服务合约中限制雇员以下权利的任何条款:-

(a)加入工会;

(b)参加工会活动;和

(c)与任何与工会有关的人士联系。

因此,任何在服务合约或雇佣合约中的此条款,将被视为无效。

  1. 骚扰

根据劳工法令第81A-81G章,无论雇员是否涵盖于劳工法的权限内,针对性骚扰的法律都适用于所有雇员。如今,法律规定了雇主有责任在接获性骚扰投诉的情况下,对此投诉做出调查,如不遵从,将被罚款不超过10,000令吉。

请游览 Sexual Harassment Law at Private Employment in Malaysia 以寻获更多详情。

  1. 终止或裁员福

一般而言,在善意的情况下,雇主有权以经济和便利为由来重组业务。

根据劳工法令第60J章,人力资源部部长可以为雇员提供:-

(a)终止福利

(b)裁员福利

(c)退休福利

根据1980年就业(终止和裁员福利)条例第6条,雇员有权享受以下终止和裁员福利,取决于雇员的就业期限:-

不完整的一年将按比例,以最接近的月份计算。

  1. 退休福利

除非雇佣合约中规定了退休福利,否则此福利不是必须的。

其他相关规定:

  1.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国家工资咨询委员会法第23章所制定的2018年最低工资令和2018年最低工资(修订)令,应付给雇员的最低工资率应为每月1,100令吉。请游览 Employment Law: Minimum Wages in Malaysia 以寻获更多详情。
  2. 有效于2013年7月1日的2012年最低退休年龄法,将规定私人界雇员的退休年龄为60岁。请游览 Law on Retirement Age in Malaysia 以寻获更多详情。
  3. 有效于2013年11月15日的2010年个人数据保护法,将规定雇主必须采取“积极”措施,以遵守此法令及根据其制定条例。违法者将被罚款最高500,000令吉或被监禁最长三年,或两者兼施。以下为雇主遵守此法令的建议: –

(a)取得注册证明书;和

(b)通知其雇员有关隐私的政策。

请游览 Basics of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for Employers 以寻获更多详情。

  1. 任何在雇佣合约中限制雇员在雇佣合约终止后从事相同职业的条款,将被视为无效,因为该条款已抵触1950年合约法令第28章,此章规定“每项协议均由任何人都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合法专业,贸易或商业活动,在某种程度上是无效的。请游览 The Legal Effect of Restraint of Trade clause in Employment Contracts 以寻获更多详情。

罪行与刑

根据劳工法令第99A章,任何违反该法令任何规定或根据其法令所订立的其他任何条例的人,在此罪行没有提供任何刑罚的情况下,一旦被定罪,可被罚款不超过10,000令吉。

结论

我们希望以上讯息对我们所有的客户以及每位为生活努力打拼的雇主或雇员都有所帮助。

最后,我们也不该忽略兼职雇员的权利,与全职雇员相比,他们的平均每周工作时数在30%-70%之间。请游览 Employment Law: Part-Time Employees in Malaysia 以寻获兼职雇员权利的更多详情。

 
关于作者:

本文是由本律师楼合伙人谢瑞意师撰写,他本人致力于提供有关劳工法律的实用意见。

如果您有任何疑问,请随时与他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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