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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雇主个人数据保护法案的基础知识

最近在2017年5月3日报道某雇主的前雇员在根据马来西亚2010年个人数据保护法案(“法案”)起诉其未经证明处理个人数据/信息并没向个人数据保护专员注册。这是该法案实施后首次遭到起诉的雇主,尽管它于2013年11月15日开始实施。如果罪名成立,则根据该法,可处以最高罚款500,000令吉或最高三年监禁或两者兼施。 (阅读更多: http://www.thestar.com.my/news/nation/2017/05/04/college-operator-first-to-be-hauled-to-court-under-pdp-act/#UmM5brVGW1SryPhh.99; 和 http://www.thesundaily.my/news/2017/05/03/company-charged-processing-personal-data-without-certificate-pdpd) 虽然在这种情况下以缺乏认证为由提出刑事指控可能听起来很苛刻,但从雇员的角度来看,没有人会希望他们的个人信息被未经授权的雇主持有,或者最糟糕的是,仍然会以某种方式受到侵犯。 此报导就违反该法案可能对雇主造成严重后果的引述,特别是在当雇员或前雇员提出申诉的时候。 本文的目的是提供雇主在遵守该法案时应采取的“最低限度”合规行动,以便能合法要求或保留其雇员,前雇员,求职者,感化者,顾问,代理工作人员的个人信息,包括实习生和志愿者(统称为“雇员”)。 就业中的“个人数据” 雇主通常不仅在其工作期间持有客户的个人数据/信息,而且还持有每个雇员的个人数据/信息。此类信息的范围可以从基本信息(例如:姓名,地址和身份证号码)到更敏感的信息(例如:工作经历,推荐联系人,银行账户详细信息,医疗和健康记录),等等的参考信息。 然后必须意识到该法案的目的是规范“数据用户”在其业务过程中对个人数据的处理。作为“数据用户”的雇主,在其业务过程中收集,保留和/或使用员工的个人数据,主要是为了管理雇佣关系,但也不能忽视雇员利益。因此,雇主需要采取积极措施,以遵守该法案及其规定以免将来面临起诉的风险。我们建议雇主进行的合规工作如下:- (A)取得注册证明书;和 (B)通知其员工隐私政策。 (A)取得注册证明书 根据2013年个人数据保护(数据用户类别)令(‘2013年令’)和2016年个人数据保护(数据用户类别)(修订)令(‘2016修订令’)中规定的属于数据用户类别的机构,须通过个人数据保护专员取得注册证明书。如果不履行,则可构成犯罪,并可处以不超过500,000令吉的罚款或不超过三(3)年的监禁,或两者兼施。 因此,如果雇主属于2013年令或2016修订令中指定的任何类别的数据用户,则可通过个人数据保护部门在线网站:https://daftar.pdp.gov.my/login.php,注册以获得注册证书。 关于上述新闻,注意到有关雇主是私人教育机构,属于2013年订单中规定的第7类数据用户,因此须根据该法案注册为数据用户,尽管它没有这样做。 (B)向其员工通知隐私政策 无论雇主是否需根据2013年令和2016年修订令进行注册,这是必须遵守的。一般而言,隐私政策应在某些关键文件中列出如下数据,包括持有的数据及其原因,例如: – …

马来西亚私人界职场性骚扰的法律常识

简介 鉴于最近发生在巴生谷一家政府医院有关性骚扰的投诉,本文的主要是为了向私人界的雇主和雇员提供在1955年劳工法令(“劳工法令”)第XVA章下,这方面法律常识。 据报道,类似这家政府医院有关性骚扰的投诉,在刑事法典及相关公共服务部门的通告(Garis Panduan Mengendalikan Gangguan Seksual Di Tempat Kerja Dalam Perkhidmatan Awam)其实有足够的法律制度处理此事,然而有关部长也明确地指出,’在这个特定的个案下,它其实是被掩盖了’。 值得称赞的是,劳工法令第XVA章是第一部制定自助法律程序以处理性骚扰的立法,尽管仅适用于在马来西亚私人界职场。 A. ‘性骚扰’的定义 根据劳工法令第2节,性骚扰被定义为‘任何不必要的性行为,无论是言语的,非言语的,视觉的,手势的还是肢体的,针对一个人并且对其冒犯或羞辱或对他构成威胁,并发生在工作期间的时间。 ‘any unwanted conduc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