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私人界职场性骚扰的法律常识
简介 鉴于最近发生在巴生谷一家政府医院有关性骚扰的投诉,本文的主要是为了向私人界的雇主和雇员提供在1955年劳工法令(“劳工法令”)第XVA章下,这方面法律常识。 据报道,类似这家政府医院有关性骚扰的投诉,在刑事法典及相关公共服务部门的通告(Garis Panduan Mengendalikan Gangguan Seksual Di Tempat Kerja Dalam Perkhidmatan Awam)其实有足够的法律制度处理此事,然而有关部长也明确地指出,’在这个特定的个案下,它其实是被掩盖了’。 值得称赞的是,劳工法令第XVA章是第一部制定自助法律程序以处理性骚扰的立法,尽管仅适用于在马来西亚私人界职场。 A. ‘性骚扰’的定义 根据劳工法令第2节,性骚扰被定义为‘任何不必要的性行为,无论是言语的,非言语的,视觉的,手势的还是肢体的,针对一个人并且对其冒犯或羞辱或对他构成威胁,并发生在工作期间的时间。 ‘any unwanted conduc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