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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雇试用期间的雇员

试用期在劳动合同中很常见。 试用期能让雇主对一名雇员进行评审,以证明他适合他所担任的工作岗位,包括绩效,行为和性格。 试用期长短 基本上,试用期由雇主和雇员之间商定。没有法律规定试用期的长短。 因此,劳动合同中规定的试用期应视为约定期限或一定期限的试用期的合同。 延期或确认 在试用期结束时,鼓励雇主通过书面形式延长或确认雇员的服务。延长或确认雇员的服务完全由雇主决定。 公认的法律原则是:如雇主未采取任何确认或解雇的行动,则该雇员继续延期以试用期雇员身份服务。 解雇试用期雇员 基本上,法律承认,试用期的雇员享有与永久雇员或经确认的雇员相同的权利,并且在没有正当理由和辩解的情况下,不得终止其服务。 这立场是基于《1967年劳资关系法》(IRA 1967)第2节中对“工人”的定义包括试用期的雇员。因此在试用期内或其延期或延续期间,无论哪种情况,都不能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解雇。 工业法庭在确定试用期的雇员是否有正当理由被解雇时,将考虑: 试用期雇员与已确认的长期雇员之间存在内在的区别。例如,在雇员试用期届满时,即使雇员的工作令人满意,也不会赋予他们任何确认的权力。 雇主如果合理地确信该雇员不适合该职位,可以将其解雇。 试用雇员是否适合该职位,这不仅取决于雇员的表现,还取决于他的行为,才能和态度,与受雇者有关。 如因工作效率低及工作表现不理想而被解雇,雇主必须有足够书面证据证明以下几点: -首先,关于雇员如何未能履行职责; -其次,是否对他的表现给予了警告或通知; -第三,尽管有警告,他是否仍未能履行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