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ployment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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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雇主个人数据保护法案的基础知识

最近在2017年5月3日报道某雇主的前雇员在根据马来西亚2010年个人数据保护法案(“法案”)起诉其未经证明处理个人数据/信息并没向个人数据保护专员注册。这是该法案实施后首次遭到起诉的雇主,尽管它于2013年11月15日开始实施。如果罪名成立,则根据该法,可处以最高罚款500,000令吉或最高三年监禁或两者兼施。 (阅读更多: http://www.thestar.com.my/news/nation/2017/05/04/college-operator-first-to-be-hauled-to-court-under-pdp-act/#UmM5brVGW1SryPhh.99; 和 http://www.thesundaily.my/news/2017/05/03/company-charged-processing-personal-data-without-certificate-pdpd) 虽然在这种情况下以缺乏认证为由提出刑事指控可能听起来很苛刻,但从雇员的角度来看,没有人会希望他们的个人信息被未经授权的雇主持有,或者最糟糕的是,仍然会以某种方式受到侵犯。 此报导就违反该法案可能对雇主造成严重后果的引述,特别是在当雇员或前雇员提出申诉的时候。 本文的目的是提供雇主在遵守该法案时应采取的“最低限度”合规行动,以便能合法要求或保留其雇员,前雇员,求职者,感化者,顾问,代理工作人员的个人信息,包括实习生和志愿者(统称为“雇员”)。 就业中的“个人数据” 雇主通常不仅在其工作期间持有客户的个人数据/信息,而且还持有每个雇员的个人数据/信息。此类信息的范围可以从基本信息(例如:姓名,地址和身份证号码)到更敏感的信息(例如:工作经历,推荐联系人,银行账户详细信息,医疗和健康记录),等等的参考信息。 然后必须意识到该法案的目的是规范“数据用户”在其业务过程中对个人数据的处理。作为“数据用户”的雇主,在其业务过程中收集,保留和/或使用员工的个人数据,主要是为了管理雇佣关系,但也不能忽视雇员利益。因此,雇主需要采取积极措施,以遵守该法案及其规定以免将来面临起诉的风险。我们建议雇主进行的合规工作如下:- (A)取得注册证明书;和 (B)通知其员工隐私政策。 (A)取得注册证明书 根据2013年个人数据保护(数据用户类别)令(‘2013年令’)和2016年个人数据保护(数据用户类别)(修订)令(‘2016修订令’)中规定的属于数据用户类别的机构,须通过个人数据保护专员取得注册证明书。如果不履行,则可构成犯罪,并可处以不超过500,000令吉的罚款或不超过三(3)年的监禁,或两者兼施。 因此,如果雇主属于2013年令或2016修订令中指定的任何类别的数据用户,则可通过个人数据保护部门在线网站:https://daftar.pdp.gov.my/login.php,注册以获得注册证书。 关于上述新闻,注意到有关雇主是私人教育机构,属于2013年订单中规定的第7类数据用户,因此须根据该法案注册为数据用户,尽管它没有这样做。 (B)向其员工通知隐私政策 无论雇主是否需根据2013年令和2016年修订令进行注册,这是必须遵守的。一般而言,隐私政策应在某些关键文件中列出如下数据,包括持有的数据及其原因,例如: – …

马来西亚雇员退休年龄法律

2012年最低退休年龄法令(‘退休年龄法令’)于2013年7月1日开始生效,规定雇员的最低退休年龄应为60岁。 适用性 退休年龄法令适用于整个马来西亚私人界职场的所有雇员。这是法定要求,必须遵守。 退休年龄法令生效之前,法律没有规定退休年龄,而是以雇佣合同来定夺。 但必须注意的是,退休年龄法令并不适用于: – 政府公务员; 学徒或试用期雇员; 非公民雇员; 家庭佣人; 兼职员工(平均工作时间少于全职员工正常工作时间的70%); 临时雇用的学生; 有不超过24个月的固定期限合同的雇员; 薪金为RM20,000及以上,并有超过24个月但不超过60个月(包括任何延期)的固定期限合约的雇员,(于2016年3月23日通过最低退休年龄(修订附表)2016年命令加入);和 任何人在本法实施之前已年满55岁或以上而退休,并在退休后再次受雇。 不遵守 任何雇主在雇员达到60岁最低退休年龄之前辞退雇员均属犯罪,一旦定罪,可罚款不超过RM10,000。 例外和豁免 随着退休年龄法令的出台,雇主不得在雇员达到最低退休年龄之前提前辞退,除非: – …

马来西亚私人界职场性骚扰的法律常识

简介 鉴于最近发生在巴生谷一家政府医院有关性骚扰的投诉,本文的主要是为了向私人界的雇主和雇员提供在1955年劳工法令(“劳工法令”)第XVA章下,这方面法律常识。 据报道,类似这家政府医院有关性骚扰的投诉,在刑事法典及相关公共服务部门的通告(Garis Panduan Mengendalikan Gangguan Seksual Di Tempat Kerja Dalam Perkhidmatan Awam)其实有足够的法律制度处理此事,然而有关部长也明确地指出,’在这个特定的个案下,它其实是被掩盖了’。 值得称赞的是,劳工法令第XVA章是第一部制定自助法律程序以处理性骚扰的立法,尽管仅适用于在马来西亚私人界职场。 A. ‘性骚扰’的定义 根据劳工法令第2节,性骚扰被定义为‘任何不必要的性行为,无论是言语的,非言语的,视觉的,手势的还是肢体的,针对一个人并且对其冒犯或羞辱或对他构成威胁,并发生在工作期间的时间。 ‘any unwanted conduct …

雇主和雇员在终止雇佣关系时的权利

问题1: 如果公司/雇主要你离开工作职位却没有提前通知,你应该怎么做? 问题2: 如果你觉得自己被不合理地解雇,你应该怎么做? 第1题所提的当公司/雇主要你离开工作职位却没有提前通知,而且没有正当理由,就是不合法或不合理的解雇。 至于问题2其实和问题1息息相关。 以下三点是当雇员觉得自己被不合理地解雇时可做的:-         基本上,凡事在不合法或不合理的情况下被雇主解雇的任何雇员,都可以在工业关系法令第二十节下向工业关系部提出书面申述以申请复职。工业关系总监会在收到申述后,会见双方调解。在任何调解程序中,代表律师或法律顾问都不准在场。当在无法调节的情况下,总监才会将此案提交人力资源部长,以决定是否有理由转介到工业法庭裁决。         雇员可以在他被解雇的工作地点最近的工业关系部提出申请。         此申请的两个重要的前提是:- 3.1       雇员必须在解雇后60天内作出该申述(注:如果该雇员是在收到有期通知的情况下被解雇,他其实可以在收到该通知后的任何时间提出申述)。 3.2       所谓的申述,就是说雇员必须向工业关系部的总监告知他在解雇过程中发生的事实,并对他而言认为是不公正的。 一但申述被转介到工业法庭裁决,工业法庭将在听审后,根据工业关系法令第三十节,以公平,凭借良心和案情的真相做出裁决而不讲究技术性质和法律形式。 …

马来西亚劳工法律基本指南

介绍 本文献给在马来西亚的所有雇主,雇员或即将成为雇主或雇员的您。 马来西亚私人界的劳工法主要提供自1955年的劳工法令(“劳工法令”),该法律适用于马来西亚半岛和纳闽联邦直辖区。 鉴于劳工法令即将进行广泛修订,目前正处于提交国会前公众参与以收集反馈和意见的最后阶段,本文将在此提供劳工法令被修订前的基本指南。 关于1955年劳工法令的拟议修正案,可游览人力资源部的官网获取,链接如下: – Table of Proposed Amendments to the Employment Act 1955 与此同时,在公务员制度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内,公务部门有一套不同的劳工法用于管辖公务员。 立法来源 为能更清楚地了解,马来西亚的劳工法令源自于: – (a)法令,作为国会制定的法律或国会法案(例如,1967年工业关系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