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雇试用期间的雇员
解雇试用期间的雇员

解雇试用期间的雇员

试用期在劳动合同中很常见。

试用期能让雇主对一名雇员进行评审,以证明他适合他所担任的工作岗位,包括绩效,行为和性格。

试用期长

基本上,试用期由雇主和雇员之间商定。没有法律规定试用期的长短。

因此,劳动合同中规定的试用期应视为约定期限或一定期限的试用期的合同。

延期或

在试用期结束时,鼓励雇主通过书面形式延长或确认雇员的服务。延长或确认雇员的服务完全由雇主决定。

公认的法律原则是:如雇主未采取任何确认或解雇的行动,则该雇员继续延期以试用期雇员身份服务。

解雇试用期雇员

基本上,法律承认,试用期的雇员享有与永久雇员或经确认的雇员相同的权利,并且在没有正当理由和辩解的情况下,不得终止其服务。

这立场是基于《1967年劳资关系法》(IRA 1967)第2节中对“工人”的定义包括试用期的雇员。因此在试用期内或其延期或延续期间,无论哪种情况,都不能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解雇。

工业法庭在确定试用期的雇员是否有正当理由被解雇时,将考虑:

  1. 试用期雇员与已确认的长期雇员之间存在内在的区别。例如,在雇员试用期届满时,即使雇员的工作令人满意,也不会赋予他们任何确认的权力。
  2. 雇主如果合理地确信该雇员不适合该职位,可以将其解雇。
  3. 试用雇员是否适合该职位,这不仅取决于雇员的表现,还取决于他的行为,才能和态度,与受雇者有关。
  4. 如因工作效率低及工作表现不理想而被解雇,雇主必须有足够书面证据证明以下几点:

-首先,关于雇员如何未能履行职责;

-其次,是否对他的表现给予了警告或通知;

-第三,尽管有警告,他是否仍未能履行职责; 和

-最后,公司在对雇员的行为中以真诚和合理的方式行事或对待。

  1. 只要公司以适当,连贯和有说服力的方式向员工表明自己的缺点,效率低,不满意和绩效不佳的情况,从而确保程序公正,法院将视公司为已通过上述测试。

法院如果信纳公司基于善意和以合理的方式解雇了申诉人,并以充分警告其绩效不佳;和给予足够的机会进行改进,而申诉人尚未充分地改进,则没有不公正解雇。

补偿措

如果工业法庭认为试用期的雇员被不公正地解雇,则可以裁决:

  1. 复职(注意:如果法院在听证过程中发现复职的裁决不适当,则可以补偿金代替复职。补偿金是根据申诉人的服务年限计算的,在其服务的每一年,将获得一个月的薪水补偿);
  2. 欠薪(backwages)是从解雇之日算起,到法庭审理的最后一天,并且不得超过24个月,而对于试用者,则不应超过12个月。

文章来源 星洲日 2020-09-01, 地方 > 大都会 > 师开讲

 
关于作者:

本文是本律师楼合伙人谢瑞意律师分享于星洲日报的文字记录,谢律师是我们事务所主要接办雇佣与劳资纠纷案的民事诉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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