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护在就业方面的需要是取决于人性的,其相关法律也将造成社会性的影响。
“母亲的安全孕产和保健以及婴儿的生存是生命本身的核心价值。它对于妇女的工作和生产力以及工作中的性别平等是至关重要的……”
(摘自于Maternity and paternity at work: Law and practice across the world – Overview,published on 13 May 2014 by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1)每个女性雇员都享有生育保护的权利
首先必须了解的是,自2012年4月1日开始的劳工法令修正案,劳工法令目前已正式赋予了所有私人界女性雇员都有权享有此类保护。因此,任何抵触此方面的法律的雇佣合约条款将被视为无效,并以现有的法律取代。
2)产假应包括至少60天的有薪休假(有薪产假)
在马来西亚,每位私人界的女性雇员都能有权享有至少60天连续性的有薪产假,而且每次在28周后的生产都应享有该有薪休假,这也包括流产的情况。
3)每个女性雇员最多只能享有最多5次的有薪产假
每个女性雇员都能享有生产5个孩子的产假。
4)有薪产假不得早于生产前30天开始或不得迟过生产后的第二天开始
在不可避免的情况下,由于某种医疗原因必须在规定期限之前开始的休假不应视为产假,而应视为无薪休假,除非该无薪休假可以根据1955年劳工法令或雇佣合约里所规定的年假,病假或其他有薪休假作为更替。
5)有薪产假只限于被雇佣超过4个月和在生产前的9个月内工作一共超过90天的女性雇员
这也是由2012年4月1日的修正案后正式生效的,此修正案有助于雇主避免在雇佣开始后立即得支付于雇员有薪产假的费用。
6)60天前提交书面通知
雇员也有责任生产前至少60天提交书面通知给雇主。书面通知里也需注明预产的日期。
但是,若女性雇员将要离职或辞职,并且她知道自己将在离职前4个月内生产,她则必须事先提交书面通知。否则,她将无权领取此产假期间的工资。
文章来源 : 星洲日报 2019-12-24, 地方 > 大都会 > 律师开讲
关于作者:
本文是本律师楼合伙人谢瑞意律师分享于星洲日报的文字记录,谢律师是我们事务所主要接办雇佣与劳资纠纷案的民事诉讼律师。
如果您有任何疑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