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在马来西亚立遗嘱是必须以书面形式和由立遗嘱者签字,并有至少两位见证人在场签字,才为有效。
在冠病期间,由于行动管制和各种标准作业的限制,很多人好奇是否能以电子形式或视频方式来达到类似的法律要求。
遗嘱必须是书面形式
目前,尚无其他可以替代遗嘱必须以书写方式的的法律要求,如以手写,打字,印刷。因此,口头,音频或视频记录是被视为无效。
签遗嘱要有证人在场
就有关《1959年遗嘱法令》所述而言,遗嘱必须在至少两位证人的见证下签署。虽然目前有些论据指出,这种法律形式上的要求可以通过在屏幕上以电子方式执行电子遗嘱,但这其实也抵触《1959年遗嘱法令》,因为该法令将“签字”定义为立遗嘱者的手写签字或标记。
换句话说,以电子方式签署遗嘱其实是不合法律标准的。
“在场”包括实体上的存在,而不是虚拟的存在。根据《1959年遗嘱法令》,通过视频会议进行见证是不可行的,因为这意味着没有见证人在场。
结论
因此,我建议大家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从业者,以允许自我隔离的立遗嘱者执行有效的立遗嘱。 目前 ,立遗嘱也许是很多人的优先个人事项,大家都意识到生命的脆弱,不可预测且易变。
立遗嘱的好处
首先,拥有遗嘱会对立遗嘱者的去世后的资产进行有效分配,因为遗嘱认证书的申请从立遗嘱者去世之日起只需要大约1个月的时间。重要的是,没有遗嘱可能会导致诸多不必要的问题,例如:
1.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某人去世后,将根据《1958年分配法令》依法分配财产,即法律规定分配财产的方法。
2.需要有人向高等法院或土地局(通过县土地管理员)申请行政书且必须是所有受益人都同意的。
3.申请人也需要出示两名担保人。
4.若向高等法院申请,从去世之日起到完成整个分配事务平均需要3到6个月的时间。如果要向土地局申请行政书,整个事务平均至少需要6个月。
文章来源 : 星洲日报 2020-11-09, 地方 > 大都会 > 律师开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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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本律师楼合伙人谢瑞意律师分享于星洲日报的文字记录,谢律师是我们事务所主要接办有关遗嘱认证和行政管理法律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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